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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试剂制造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印刷出版

化学试剂制造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印刷出版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内容规定,保障行业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我协会在上级部门的指导帮助和协会有关会员单位的支持下完成了《化学试剂制造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职业编码:6-03-11-12)的制定工作,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厅发2012-54号文)于2012年6月4日公布并施行。

由于当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恰逢在修订国家职业大典,涉及职业划分、名称等工作,使得《标准》印刷出版工作受到影响。现在大典修订工作已完成并公布,经有关部门同意《化学试剂制造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可以印刷出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出版印刷说明中写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委托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化学试剂制造工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作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四、本《标准》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完成的。参加编写的主要人员有:任富聪、李建华;参加审定的主要人员有:孟蓉、王红、孙彦龙、牟国光、高伟越、孙艳丽、王秋莲、于文国、杨厚俊、宋晶梅、沈磊、刘东方。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化学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中国化学试剂工业协会、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公司、化学工业出版社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五、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自2012年6月4日起施行。

《化学试剂制造工国家职业标准》的编写、审定工作过程中,得到人社部职业鉴定中心、化工鉴定指导中心的大力指导与支持,得到北京化学试剂研究所、北京化工厂、南京化学试剂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化学试剂研究所等单位领导和有关同志们的支持与帮助,他(她)们的辛勤劳动与努力工作填补了我们化学试剂行业在职业技能标准方面的空白,在此向你们致谢。《化学试剂制造工国家职业标准》将在我行业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