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年来,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使人们对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高度重视,从政府、监管部门到企业都在积极落实三个责任;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上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体现了政府的责任与担当。但是,在化学试剂管理方面,按照依法监管、理性监管、科学监管,依然存在诸多困惑,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考虑性质多,但综合考虑数量、场景、措施少。按照依法监管、理性监管、科学监管的要求,应当根据不同的危险性采取不同的管控措施和手段。
本刊特推出“危化品危险源辨识研究及化学试剂储存管理”等涉及化学试剂的安全与科学监管的系列文章。包括危险化学品危险源细化分级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研究进展、化学试剂有限数量包装安全监管豁免、危险化学品储存及规制的现状与困境、制定化学试剂储存标准的原则和方法、危险化学品合规化研究等,供大家参考借鉴,敬请关注!
化学试剂安全与监管系列:
危险化学品危险源细化分级安全管理研究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因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危险化学品实行安全监管,在保障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科学实验等需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障安全生产,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
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中用风险辨识来确定不同性质和数量危险化学品的相对危险性,辨识指标(S)是单元内各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与其相对应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当S≥1时,则被定为重大危险源。采用单元内各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储存量与其相对应的临界量比值,经校正系数校正后的比值之和R作为分级指标,当S≥1时,R≥100为一级重大危险源,100>R≥50为二级重大危险源,50>R≥10为三级重大危险源,R<10为四级重大危险源。
2. 特别重大事故的危险源分级指标巨大
生产安全事故按照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分为4个等级,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特别是一些重特大事故对人们的生命、财产损失影响巨大,如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火灾爆炸事故和黎巴嫩贝鲁特港口爆炸事故。
3. 非重大危险源的分级指标差别大,需要细化分级
辨识指标S<1时,为非重大危险源,很多中小型企业、分析实验室、研发实验室等都属于此类情况。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对非重大危险源没有制定相应管理要求,存在政府监管和企业守法均缺乏依据的两难困境,严重影响正常的科学实验、研究发明。对于非重大危险源,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上由于本身数量相差较大,危险源分级指标差异明显。在S<1情况下,根据R值的不同,将非重大危险源分为5级,即一般危险源、较小危险源、轻微危险源、微小危险源和危险源豁免。
4. 危险化学品危险源细化分级的理论探索
危险化学品危险源细化分级理论的主要依据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根据典型重特大事故危险源分级指标向上分级,当R≥500,为特别重大危险源,危险程度用黑色表示;对于非重大危险源,分为一般危险源、较小危险源、轻微危险源、微小危险源和危险源豁免五个级别。
根据危险源分级指标R将危险化学品危险源分为10个级别,分别为特别重大危险源、一级重大危险源、二级重大危险源、三级重大危险源、四级重大危险源、一般危险源、较小危险源、轻微危险源、微小危险源和危险源豁免。
危险化学品危险等级与分级指标的对数关系
5. 结论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和本文分级划分,存在一个部分交叉。国家标准规定当S≥1且R<10时为四级重大危险源,此时R与S 的关系为R≥S≥1。但当S<1属于非重大危险源时,R也有可能大于1,为了升级管理,将S<1且R≥1这种情况,也纳入重大危险源管理。
为了使有关化学试剂储存专题的研究更科学严谨、并具实用性,需要在国内外现状调研分析、数据采集、建模和数据分析等方面进行更深入细致的研究。
本文节选于《化学试剂》2021年第2期文章,《危险化学品危险源细化分级安全管理研究》,作者宋金链,刘岩,郭培,李润喜,杜文玲(天津市康科德科技有限公司)。全文已在中国知网进行了网络首发,详细内容可通过阅读全文进行下载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