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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研究进展

发布时间: 2021-01-08 10:32:25   试剂信息网

化学试剂安全与监管系列

欧盟《塞维索法令》对重大危险源辨识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根据恶性事故的发生及生产应用的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目前已更新至第三版。我国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起步较晚,与《塞维索法令》密切相关,随着化工行业的快速发展,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也更新至第三版。重大危险源辨识理论仍然需要不断地完善,以适应快速发展的工业化形势,目前存在临界量不全、重大危险源分级理论中的特殊情况未做规定、非重大危险源分级管理空白等现实问题需要解决。

1. 重大危险源辨识的起源与进展

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是在重大工业事故频发的背景下建立的,工业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火灾、爆炸、毒性物质泄漏等事故,通常会给人们带来严重的损害,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并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这些严重的后果,引起了人们对重大危险源的高度重视与管控。

2. 我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与欧盟《塞维索法令》的关联性

2015年我国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颁布和修订与《塞维索法令》息息相关。欧共体最早在1982年颁布第一部《塞维索法令I》(82/501/EEC),该法令旨在预防某些工业活动可能造成的严重事故后果,限制事故对人类和环境造成影响。我国最早在2000年颁布第一部《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标准

2.1 欧盟《塞维索法令》编制与修订的主要特点

《塞维索法令》主要是根据恶性事故的发生调整适用范围,根据生产应用需要以及事故分析现状适当增减危险物质的临界量,并通过先进的技术手段、严格的管理措施增加危险物质的临界量。欧盟通过从工业活动中总结出的经验教训来调整危险物质的临界量,使得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更加适用于工业活动生产现状。

2.2 我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的编制与修订

我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在1997年由原劳动部组织实施重大危险源普查试点工作,参照欧共体颁布的《塞维索法令》,结合我国有关法规及实际生产技术水平,对北京等6个城市进行重大危险源普查,在普查工作基础上,制定了我国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标准中对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划分越来越细致、全面;通过重大危险源分级指标(R值)的计算进行分级,综合考虑了与重大危险源息息相关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类别以及周边人口数量等因素,更加简单易行,更具科学性;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安全技术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保障能力不断提高,标准对临界量的赋值越来越大,与快速发展的生产现状相适应,更加贴近生产经营实际,为推进我国化工行业的快速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 关于进一步完善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的思考

3.1 补充完善临界量的范围

2018版标准是参照《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标准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分类的,但GB18218-2018标准中仅规定了易燃液体等14类危险化学品的临界量,尚未规定致癌性等14类危险化学品的临界量。应结合化工行业的发展需要,补充完善尚未规定临界量的14类危险化学品,以便于重大危险源辨识从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生产安全多维度综合考虑,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全面性。

3.2 重大危险源分级理论中的特殊情况应升级管理

重大危险源分级理论中辨识指标S1时,以分级指标R值为分级依据。当S1时,可能存在R1的情况,建议适时调整危险源分级理论,当R1时,即使S1也纳入重大危险源升级管理。

3.3 非重大危险源应细化分级,科学管控

非重大危险源分为中小型生产企业、分析实验室、研发实验室等不同场景,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本身危险化学品数量较少,分级指标较小。现行的法律法规对非重大危险源没有制定相应管理要求,但基本都按照危险化学品的性质进行管理,很少考虑危险化学品的数量,这对于使用和储存包装小、危险性小的科学研究、实验检验、教学等方面影响较大。对于非重大危险源,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上由于本身数量相差较大,危险源分级指标差异明显,也应进行细化分级,科学管控。

本文节选于《化学试剂》2021年第2期文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研究进展》,作者宋金链,张键鑫,刘岩,李润喜(天津市康科德科技有限公司)。全文已在中国知网进行了网络首发,详细内容可通过阅读全文进行下载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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