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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与可持续发展

发布时间: 2015-11-02 14:31:19   试剂信息网

专题导航:中文名称:清洁生产 英文名称:clearer production 定义:为生态产业和生态工程中一类生产方式。1997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重新定义为:在工艺、产品、服务中持续地应用整合且预防的环境策略,以增加生态效益和减少对于人类和环境的危害和风险。应用学科:生态学(一级学科);城市生态学、生态工程学和产业生态学(二级学科)

清洁生产是指将综合预防的环境保护策略持续应用于生产过程和产品中,以期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风险。内涵清洁生产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对生产过程与产品采取整体预防的环境策略,减少或者消除它们对人类及环境的可能危害,同时充分满足人类需要,使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一种生产模式。

目录

定义


清洁生产内涵            


历史必然性            


产生及发展            


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制度利于转变电力发展方式            


清洁生产推广10年职责分工企业责任需寻求突破 PCB推行清洁生产要有社会责任感            


清洁生产助推节能减排            


清洁生产或成“十二五”节能减排“主打”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定义

清洁生产(cleaner production)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或者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叫法,例如“废物减量化”、“无废工艺”、“污染预防”等。但其基本内涵是一致的,即对产品和产品的生产过程、产品及服务采取预防污染的策略来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与环境规划中心(UNEPIE/PAC)综合各种说法,采用了“清洁生产”这一术语,来表征从原料、生产工艺到产品使用全过程的广义的污染防治途径,给出了以下定义:

清洁生产是一种新的创造性的思想,该思想将整体预防的环境战略持续应用于生产过程、产品和服务中,以增加生态效率和减少人类及环境的风险。

对生产过程,要求节约原材料与能源,淘汰有毒原材料,减降所有废弃物的数量与毒性;对产品,要求减少从原材料提炼到产品最终处置的全生命周期的不利影响;对服务,要求将环境因素纳入设计与所提供的服务中。

美国环保局的定义:

在美国,清洁生产又称为“污染预防”或“废物最小量化”。废物最小量化是美国清洁生产的初期表述,后用污染预防一词所代替。美国对污染预防的定义为:“污染预防是在可能的最大限度内减少生产厂地所产生的废物量力它包括通过源削减(源削减指:在进行再生利用、处理和处置以前,减少流入或释放到环境中的任何有害物质、污染物或污染成分的数量;减少与这些有害物质、污染物或组分相关的对公共健康与环境的危害)、提高能源效率、在生产中重复使用投入的原料以及降低水消耗量来合理利用资源人常用的两种源削减方法是改变产品和改进工艺(包括设备与技术更新、工艺与流程更新、产品的重组与设计更新、原材料的替代以及促进生产的科学管理、维护、培训或仓储控制)。污染预防不包括废物的厂外再生利用、废物处理、废物的浓缩或稀释以及减少其体积或有害性、毒性成分从一种环境介质转移到另一种环境介质中的活动。”

《中国21世纪议程》的定义:

  清洁生产是指既可满足人们的需要又可合理使用自然资源和能源并保护环境的实用生产方法和措施,其实质是一种物料和能耗最少的人类生产活动的规划和管理,将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或消灭于生产过程之中。同时对人体和环境无害的绿色产品的生产亦将随着可持续发展进程的深入而日益成为今后产品生产的主导方向。

  综上所述,清洁生产的定义包含了两个全过程控制:生产全过程和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全过程。对生产过程而言,清洁生产包括节约原材料与能源,尽可能不用有毒原材料并在生产过程中就减少它们的数量和毒性;对产品而言,则是从原材料获取到产品最终处置过程中,尽可能将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低。

清洁生产内涵

清洁生产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对生产过程与产品采取整体预防的环境策略,减少或者消除它们对人类及环境的可能危害,同时充分满足人类需要,使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一种生产模式。具体措施包括:不断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清洁生产是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清洁生产的观念主要强调三个重点:

  (1)清洁能源。包括开发节能技术,尽可能开发利用再生能源以及合理利用常规能源。

  (2)清洁生产过程。包括尽可能不用或少用有毒有害原料和中间产品。对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进行回收,改善管理、提高效率。

  (3)清洁产品。包括以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为主导因素来考虑产品的制造过程甚至使用之后的回收利用,减少原材料和能源使用。

  根据经济可持续发展对资源和环境的要求,清洁生产谋求达到两个目标:

  (1)通过资源的综合利用,短缺资源的代用,二次能源的利用,以及节能、降耗、节水,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减缓资源的耗竭,达到自然资源和能源利用的最合理化。

  (2)减少废物和污染物的排放,促进工业产品的生产、消耗过程与环境相融,降低工业活动对人类和环境的风险,达到对人类和环境的危害最小化以及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清洁生产是生产者、消费者、社会三方面谋求利益最大化的集中体现:

  (1)它是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两个方面对工业产品生产从设计开始,到产品使用后直至最终处置,给与了全过程的考虑和要求;

  (2)它不仅对生产,而且对服务也要求考虑对环境的影响;

  (3)它对工业废弃物实行费用有效的源削减,一改传统的不顾费用有效或单一末端控制办法;

  (4)它可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与末端处理相比,成为受到企业欢迎的新事物;

  (5)它着眼于全球环境的彻底保护,为人类社会共建一个洁净的地球带来了希望。

历史必然性

  清洁生产的出现是人类工业生产迅速发展的历史必然,是一项迅速发展中的新生事物,是人类对工业化大生产所制造出有损于自然生态人类自身污染这种负面作用逐渐认识所作出的反应和行动。

  发达国家在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初,由于经济快速发展,忽视对工业污染的防治,致使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公害事件不断发生,如日本的水俣病事件,对人体健康造成极大危害,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社会反映非常强烈。环境问题逐渐引起各国政府的极大关注,并采取了相应的环保措施和对策。例如增大环保投资、建设污染控制和处理设施、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实行环境立法等,以控制和改善环境污染问题,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通过十多年的实践发现:这种仅着眼于控制排污口(末端),使排放的污染物通过治理达标排放的办法,虽在一定时期内或在局部地区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工业污染问题。其原因在于:

  第一,随着生产的发展和产品品种的不断增加,以及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对工业生产所排污染物的种类检测越来越多,规定控制的污染物(特别是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也越来越严格,从而对污染治理与控制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达到排放的要求,企业要花费大量的资金,大大提高了治理费用,即使如此,一些要求还难以达到。

  第二,由于污染治理技术有限,治理污染实质上很难达到彻底消除污染的目的。因为一般末端治理污染的办法是先通过必要的预处理,再进行生化处理后排放。而有些污染物是不能生物降解的污染物,只是稀释排放,不仅污染环境,甚至有的治理不当还会造成二次污染;有的治理只是将污染物转移,废气变废水,废水变废渣,废渣堆放填埋,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形成恶性循环,破坏生态环境。

  第三,只着眼于末端处理的办法,不仅需要投资,而且使一些可以回收的资源(包含未反应的原料)得不到有效的回收利用而流失,致使企业原材料消耗增高,产品成本增加,经济效益下降,从而影响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四,实践证明:预防优于治理。根据日本环境厅1991年的报告,从经济上计算,在污染前采取防治对策比在污染后采取措施治理更为节省。例如就整个日本的硫氧化物造成的大气污染而言,排放后不采取对策所产生的受害金额是现在预防这种危害所需费用的10倍。以水俣病而言,其推算结果则为100倍。可见两者之差极其悬殊。

  据美国EPA统计,美国用于空气、水和土壤等环境介质污染控制总费用(包括投资和运行费),1972年为260亿美元(占GNP的1%),1987年猛增至850亿美元,20世纪80年代末达到1200亿美元(占GNP的2.8%)。如杜邦公司每磅废物的处理费用以每年20~30%的速率增加,焚烧一桶危险废物可能要花费300~1500美元。即使如此之高的经济代价仍未能达到预期的污染控制目标,末端处理在经济上已不堪重负。

  因此,发达国家通过治理污染的实践,逐步认识到防治工业污染不能只依靠治理排污口(末端)的污染,要从根本上解决工业污染问题,必须“预防为主”,将污染物消除在生产过程之中,实行工业生产全过程控制。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不少发达国家的政府和各大企业集团(公司)都纷纷研究开发和采用清洁工艺,开辟污染预防的新途径,把推行清洁生产作为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的一项战略措施。

  1、废水类:各类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饮用水各项指标;

  2、废气类:有机类废气、焊锡废气、锅炉废气、发电机尾气、厨房油烟、厨房火烟、各类炉、窖尾气及各类工艺性粉尘等;

  3、噪声:发电机房、空压机房噪声、厂界噪声等

产生及发展

  清洁生产的起源来自于1960的美国化学行业的污染预防审计。而“清洁生产”概念的出现,最早可追溯到1976年。当年欧共体在巴黎举行了“无废工艺和无废生产国际研讨会”,会上提出“消除造成污染的根源”的思想;1979年4月欧共体理事会宣布推行清洁生产政策;1984、1985、1987年欧共体环境事务委员会三次拨款支持建立清洁生产示范工程。

  自1989年,联合国开始在全球范围内推行清洁生产以来,全球先后有8个国家建立了清洁生产中心,推动着各国清洁生产不断向深度和广度拓展。1989年5月联合国环境署工业与环境规划活动中心(UNEP IE/PAC)根据UNEP理事会会议的决议,制定了《清洁生产计划》,在全球范围内推进清洁生产。该计划的主要内容之一为组建两类工作组:一类为制革、造纸、纺织、金属表面加工等行业清洁生产工作组;另一类则是组建清洁生产政策及战略、数据网络、教育等业务工作组。该计划还强调要面向政界、工业界、学术界人士,提高他们的清洁生产意识,教育公众,推进清洁生产的行动。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了《21世纪议程》,号召工业提高能效,开展清洁技术,更新替代对环境有害的产品和原料,推动实现工业可持续发展。中国政府亦积极响应,于1994年提出了“中国21世纪议程”,将清洁生产列为“重点项目”之一。

  自1990年以来,联合国环境署已先后在坎特伯雷、巴黎、华沙、牛津、汉城、蒙特利尔等地举办了六次国际清洁生产高级研讨会。在1998年10月韩国汉城第五次国际清洁生产高级研讨会上,出台了《国际清洁生产宣言》,包括13个国家的部长及其它高级代表和9位公司领导人在内的64位签署者共同签署了该《宣言》,参加这次会议还有国际机构、商会、学术机构和专业协会等组织的代表。《国际清洁生产宣言》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公共部门和私有部门中关键决策者对清洁生产战略的理解及该战略在他们中间的形象,它也将激励对清洁生产咨询服务的更广泛的需求。《国际清洁生产宣言》是对作为一种环境管理战略的清洁生产公开的承诺。

  20世纪90年代初,经济合作和开发组织(OECD)在许多国家采取不同措施鼓励采用清洁生产技术。例如在西德,将70%投资用于清洁工艺的工厂可以申请减税。在英国,税收优惠政策是导致风力发电增长的原因。自1995年以来,经合组织国家的政府开始把它们的环境战略针对产品而不是工艺,以此为出发点,引进生命周期分析,以确定在产品寿命周期(包括制造、运输、使用和处置)中的哪一个阶段有可能削减或替代原材料投入和最有效并以最低费用消除污染物和废物。这一战略刺激和引导生产商和制造商以及政府政策制定者去寻找更富有想像力的途径来实现清洁生产和产品。

美国、澳大利亚、荷兰、丹麦等发达国家在清洁生产立法、组织机构建设、科学研究、信息交换、示范项目和推广等领域已取得明显成就。特别是进入21世纪后,发达国家清洁生产政策有两个重要的倾向:其一是着眼点从清洁生产技术逐渐转向清洁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其二是从大型企业在获得财政支持和其他种类对工业的支持方面拥有优先权转变为更重视扶持中小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包括提供财政补贴、项目支持、技术服务和信息等措施。

  相关链接

  根据《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各地要将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5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以及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7个产能过剩主要行业,作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

  工信部日前发布的《工业清洁生产推行“十二五”规划》中指出,我国已建立冶金、化工、轻工、有色、机械等行业清洁生产中心及760多家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累计6万家工业企业负责人接受培训,两万多家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分别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数的23.4%和9%。

  中央财政设立了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累计安排财政专项资金16亿元,带动社会投资1200亿元,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5万多项。据统计,通过实施清洁生产,2003~2010年累计削减二氧化硫产生量93.9万吨、化学需氧量245.6万吨、氨氮5.6万吨,节能约5614万吨标准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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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助推节能减排

清洁生产或成“十二五”节能减排“主打”

日前,国家发改委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清洁生产促进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报告》中提出,将建立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完善资金管理办法,适当整合清洁生产资金渠道,重点支持《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的农业、工业、能源、商贸流通、服务业等重点领域及重点项目,支持清洁生产重大、共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

国家发改委还指出,下一步将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加快出台一批综合性经济政策,促进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可以预见,过去几年在各个省市节能减排工作中刚刚崭露头角的清洁生产,必将在“十二五”期间大放异彩。

北京市

在轻工、石化、电力、建材、医药等14个行业,公开选聘了17家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选聘了能源、环保、工艺及清洁生产审核领域专家近150人,并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管理办法》和《清洁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对中介机构与专家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考评一次。

下阶段,北京还将全面开展重点污染源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继续推进电镀、印染、医药化工、食品饮料、电子等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加快推进第三产业清洁生产是北京今后工作的重要方向。

天津:清洁生产提升企业效益

为保障清洁生产工作有效推行,《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于2008年12月1日起便正式施行。天津市在依据国家规定“双超、双有”企业必须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基础上,把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大户、年取水量在20万吨以上的用水大户也纳入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范围。
   早在2006年,天津市就已有184家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其中通过验收和评估的88家企业实施无、低费方案2308项,总投资1452.168万元,实现年经济效益约1.559亿元。实施中、高费方案280项,实现年经济效益约5.34亿元,年节约30万吨标准煤。
   下一步,天津市将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抓宣传,提升自觉意识。普及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使企业和民众了解开展清洁生产带来的节约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二,抓基础,提高咨询机构服务能力。三,抓重点,突出项目落实。四,抓典型,实行示范引路。

河北:提高效率缓解资源不足

《清洁生产促进法》颁布实施后,河北省从政府层面推动清洁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在推进方式上,由过去的以自愿审核为主,向自愿审核与强制性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转变,对重污染行业和“双超”企业实行强制审核。

在2005~2009年,河北省共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企业1709家,审核清洁生产方案25546套。通过实施清洁生产,每年减少废水排放8991万吨、废气171.14亿立方米、固废49.01万吨、(烟)粉尘5.41万吨、二氧化硫2.74万吨、化学需氧量2.17万吨;节约用水20403万吨、节约用煤945万吨、节电11.5亿千瓦时,形成节约效益36.44亿元,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2010年,河北省国控和省控726家重点排污企业全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和验收,为确保“十一五‘清洁生产各项目标顺利实现,河北省将继续抓好组织培训、督导检查、审核验收等多项工作,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兑现奖惩。

下一阶段,河北省的清洁生产具体工作将从加强业务监督和管理、加大清洁生产资金支持力度、加强清洁生产培训与交流和严格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四个方面展开。

山西:转变高能耗生产方式

作为能源重化工基地,山西受高污染产业结构的长期影响,大气环境质量曾长期居全国倒数第一,河流整体处于重污染水平,污染物排放量大、强度高。面对这些突出的环境问题,清洁生产已经为越来越多的部门和企业所认识,并付诸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截至2009年底,山西省共培养、扶持60多家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并对600多名审核人员进行了培训,其中200余人取得了国家清洁生产中心颁发的清洁生产审核员资质,初步形成清洁生产审核骨干队伍。

下阶段,山西省将炼焦作为强制审核的重点,强制要求其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必须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做好重点行业的清洁审核工作。对煤炭、火电、冶金、化工、焦化、建材、制药、电镀、铸造、电石、造纸、铁合金等重污染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完成COD排放100吨/年以上及SO2排放1000吨/年以上的国家和省重点监控企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辽宁:清洁生产成绩良好

几年来,通过推进清洁生产,辽宁省资源能源利用率显著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明显下降,经济和环境效益十分显著。

到2009年底,全省每万元GDP能耗与2005年的1.83吨标准煤相比,累计下降16.64%,年均下降4.45%。每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由2005年的3.11吨标准煤,下降到2009年的2.257吨标准煤,累计下降27.43%。

全省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由2005年的62立方米下降到2009年的45立方米,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2%。综合利用迅速推进,全省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显著增加,综合利用率由2005年的41.61%提高到2009年的50.52%,累计提高了8.91个百分点。

下阶段,辽宁省将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流域、重点企业清洁生产项目的支持,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及银行贷款投入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并对符合条件的清洁生产项目,在安排节能减排财政补贴专项资金时予以支持。

广东:重点防控五大重金属行业,重点审核产能过剩行业

“十一五”期间,广东省实施清洁生产分级管理,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行业协会等各方面力量在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中的作用,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推进速度逐年递增。目前,全省通过专家组验收企业638家,认定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382家,据不完全统计,382家企业提出并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共12365项,清洁生产总投入为41.85亿元,实现经济效益共39.58亿元/年,节电31.31亿千瓦时/年,节水10.65亿吨/年,减少废水排放106490.87万吨/年,COD排放减少1.42万吨/年,SO2减排1.54万吨/年。

   下一步,广东省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按照环保部最新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要求,紧紧围绕污染减排中心工作,重点抓好5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以及7个产能过剩主要行业,作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

   在研究和制定“十二五”相关规划时,广东省将统筹考虑该省产业结构、资源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等实际情况,突出重点行业、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工业园区,将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纳入“十二五”环保规划中。摸清全省应进行强审企业的数量,按轻重缓急,对5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7个产能过剩行业的重点企业及其他重污染行业的重点企业按要求分期分批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河南:推进关键技术助力清洁生产

   2005年以来,河南省将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企业作为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围绕造纸、酿造、煤炭、制革、化工、火电、建材、冶金(含重金属污染企业)等资源消耗大、污染比较严重的行业,筛选确定强制审核企业。

 截至2009年,该省共向社会公布288家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其中有267家企业通过了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实施中高费方案2097个,投入资金19.4亿元,产生经济效益7.8亿元/年。据初步测算,这些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共削减SO238463吨/年、烟(粉)尘18283吨/年、COD9029吨/年。

   “十一五”期间,河南还围绕清洁生产方面的关键和共性技术问题,安排专项资金,着力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和科研机构,形成了铝工业行业强化烧结法生产氧化铝、选矿拜耳法和后加矿增浓溶出等关键技术,以及水泥行业纯低温余热发电等核心技术。目前,河南省电解铝行业整体技术水平处于全国领先地位,吨铝综合电耗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69千瓦时。

   “十二五”时期,河南还将进一步加强清洁生产关键技术的研发,针对该省重点用能行业和重点排污行业,组织开展重大环境问题解析和技术研发工作,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努力通过技术进步解决重点行业发展的环境制约问题。同时加强清洁生产标准的研究和制定,通过制定、实施更加严格的地方标准,全面提升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的水平,促进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

湖北:继续淘汰落后产能

   近年来,湖北省把推行清洁生产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节能减排的重要抓手,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全省清洁生产成效显著。2009年,全省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为1.23吨标准煤,比2005年下降了18.57%,完成了“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的92.05%;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为57.57和64.38万吨,比2005年分别降低6.54%和10.21%,完成国家下达该省“十一五”两项主要污染物减 排 任 务 的 130.23%和130.55%,提前一年完成了“十一五”总量减排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清洁生产,这些企业节能减排指标明显降低,其中万元产值综合能耗由2.39降为1.98,综合能耗下降率为17.15%;COD排放量由12339.98吨降低为8222.74吨,降低率为33.37%;SO2排放量由29680.75吨降低为22286.71吨,降低率为24.91%;NH3-N(氨氮)排放量由494.46吨降低为381.9吨,降低率为22.76%;粉尘排放量由12833.86吨降低为10536.56吨,降低率为17.9%;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提高22.51%。

   “十二五”期间,湖北将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提升产业水平,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推进冶金、汽车、化工、建材、电力等重点行业的结构调整工作。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大力淘汰电力、钢铁、建材、电解铝、铁合金、电石、平板玻璃、造纸等行业落后产能,重点落实小造纸、小水泥、小火电、小炼铁、小炼钢、小酒精、小味精、小柠檬酸、小印染等专项治理工作,从源头上控制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湖南:围着湘江流域做文章

   “十一五”期间,湖南省按照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结合全省实际,建立健全政策,积极开展试点,提高审核质量,全省清洁生产工作不断推进,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逐步显现。“十一五”前4年,全省万元GDP能耗从2005年的1.472吨/万元下降到2009年的1.202吨/万元,累计下降18.20%;二氧化硫累计净削减10.24万吨,下降11.14%;化学需氧量累计净削减7.36万吨,下降8.22%。

   为提高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质量,加强对审核咨询机构的管理,湖南对全省4家审核咨询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建立审核咨询机构年度考核制度,开展了咨询机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质量审查,对咨询机构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通报,建立了咨询机构退出机制。

   下一步,湖南将推进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审核,结合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在湘江流域8市全面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工作,对有色、化工等行业的67家涉重金属污染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湖南还将努力完善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政策法规体系,积极落实国家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鼓励政策,如资源综合利用、节水、节能、技术改造、技术开发等方面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同时,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激励机制,对于从事具有推广价值的清洁生产、环保产业、资源综合利用、节能、节水等符合产业政策重点技改项目以及省级重点技术创新的项目,优先给予支持。研究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投融资机制,鼓励企业通过多种方式筹措资金,实施清洁生产方案。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2年6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区域开发等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有关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组织宣传、普及清洁生产知识,推广清洁生产技术。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及监督。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七条 国务院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财政税收政策。
  国务院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产业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清洁生产的推行规划。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企业在资源和废物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第十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经济贸易、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支持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第十一条 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农业、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有关行业或者地区的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指导实施清洁生产。
  第十二条 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批准设立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产品标志,并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相应标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和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工作。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清洁生产技术和管理课程纳入有关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公众的清洁生产意识,培养清洁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清洁生产宣传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措施,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可以按照促进清洁生产的需要,根据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第三章 清洁生产的实施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第十九条 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三)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四)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第二十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第二十一条 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
  第二十二条 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
  第二十三条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和设备,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消费品。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应当采用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
  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
  第二十五条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应当采用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的勘查、开采方法和工艺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余热等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转让给有条件的其他企业和个人利用。
  第二十七条 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目录和具体回收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实行有利于回收利用的经济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可以自愿与有管辖权的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该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名称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第三十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规定,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第三十一条 根据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章 鼓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自愿削减污染物排放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
  第三十四条 在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第三十五条 对利用废物生产产品的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的,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
  第三十六条 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民事、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