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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发2018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和使用配额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大气函[2017]2012号

关于核发2018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和使用配额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核发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23家企业2018年度含氢氯氟烃生产配额,核发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69家企业2018年度含氢氯氟烃使用配额,核发利安隆博华(天津)医药化学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用于试剂及助剂用途的2018年度四氯化碳使用配额,核发连云港死海溴化物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用于生姜种植前土壤熏蒸关键用途豁免的2018年度甲基溴生产配额(具体见附件)。

  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核定的生产、使用配额组织相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采购和使用。

  附件: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和使用配额分配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12月26日

  抄送: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