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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励200万元!新版《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3月1日起施行!

3月1日,新修订的《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此次对《办法》全面修订,涉及奖项设置及授奖数量,提名、评审与监督制度等方面的优化调整。

完善制度,提高奖励质量和水平

科技奖励制度是党和国家为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2024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大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上强调,要完善科技奖励、收入分配、成果赋权等激励制度,让更多优秀人才得到合理回报、释放创新活力。

2010年,江苏省政府颁布《办法》,设立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此后,又先后作了一些改革完善,如2011年增设省企业技术创新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2017年提高了一、二、三等奖授奖项目总数及一等奖占比,2018年增设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和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等。这些改革举措及时回应了江苏省科技创新发展需求,有效激发了江苏省科技创新活力,结合新形势新要求,有必要通过修订《办法》加以固化优化,为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省司法厅副厅长顾爱平介绍,《办法》修订在总体思路上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突出问题导向、注重体现江苏特色,针对提名单位集中反映的问题、一线科研人员普遍关心的问题、科技奖励工作中实际遇到的难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回应,包括明确提名单位的责任,进一步规范5类奖种候选者的条件,禁止使用省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等,特别是加大对科技奖励的监督惩戒力度,对跑奖要奖“零容忍”、对违规人员持续追责,让科技奖励更公正、更权威,也进一步为科研人员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全面修订后,《办法》共6章37条,包括明确原则和导向、优化奖项设置、完善提名程序、健全评审机制、强化监督等主要内容。

调整奖项,增加“含金量”激励创新

《办法》强调,省科学技术奖应当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江苏发展,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激励自主创新、突出价值导向、鼓励开放合作,注重成果质量和贡献。

《办法》明确,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设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五大奖种。其中,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数量不超过2个;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300项;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个人或者组织不超过10个。

省科技厅副厅长赵建国介绍,奖项设置有四大变化及亮点——

一是将对科学技术成果的奖励分设为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激励科技工作者潜心基础研究,产出更多重大原创突破。

二是在保持每年授奖项目数量300项不变的基础上,将一等奖由不超过45项提升至不超过60项,二等奖从不超过90项提升至不超过120项,进一步增强省科技奖“含金量”。

三是进一步放宽对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完成人的限制,鼓励本省的单位、科研人员与外省的单位、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技合作,营造开放合作的创新生态。

四是进一步鼓励外国组织来苏开展研发合作和科技交流,将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对象由“外国人”调整为“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省财政厅副厅长倪国强介绍,《办法》大幅提高了一、二等奖的数量,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的评奖频次,也从原先的两年一次更改为每年一次。其中,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励标准为200万元;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奖励标准为30万元;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奖励标准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省财政厅在编制2025年省级科技专项资金预算时,充分考虑奖项的变化,据实进行测算,通过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足额安排了省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用于保障省科学技术奖奖金的发放。省科学技术奖奖金依照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不受个人绩效工资总额的限制。


来源:仪器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