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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明确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10月7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重点提出要依法逐步将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推动排污单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在“十四五”期间将工业噪声依法全部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在实施范围上,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属于工业行业的,且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应当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名录》未作规定但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名录》第八条规定,提出其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建议,报生态环境部确定。 在实施标准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 在实施方式上,对于本通知发布后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对于本通知发布前已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对于纳入排污登记的排污单位分别采取不同的排污许可管理方式。 此外,通知中明确主要任务,相关部门要指导排污单位做好申请填报、加强排污许可证审核把关、组织开展排污登记工作和加强证后监管等工作。

 

来源: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