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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意见发布,涉及水质溶解氧、土壤重金属等测定方法

为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水质 溶解氧的测定 荧光淬灭法》等4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截止至2025年7月28日。

一、水质 溶解氧的测定 荧光淬灭法(征求意见稿)

《水质 溶解氧的测定 荧光淬灭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承担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福建省南平环境监测中心站、南通市生态环境监测站

编制组主要成员:陈鑫、刘清旺、张宗可、姚志鹏、陈亚男、刘允、沈嘉豪、张洪、蔡熹、肖志辉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溶解氧的荧光淬灭法。

本标准适用于a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溶解氧的测定。

本标准检出限为 0.05 mg/L,测定下限为 0.20 mg/L,测定范围为0.20 mg/L~20 mg/L。

二、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承担单位:吉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编制组主要成员:翟德斌、陈学伟、何秉站、武中波、赵欣、刘贺、徐有权、宋金洪、卢查根、吴昊

本标准是对《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37-2018)的修订。本标准于 1996 年首次发布,起草单位为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环境监测总站。2012年和 2018 年分别进行了二次修订,起草单位分别为长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扩大了方法的适用范围;

——修改了方法检出限;

——提高了四氯乙烯品质要求;

——增加了仪器的最小检出浓度的要求和测量方法;

——完善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HJ637-2018)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红外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的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当取样体积为 1000 ml,萃取液体积为 25 ml,使用 4 cm 石英比色皿时,方法检出限为0.01 mg/L,测定下限为 0.04 mg/L;当取样体积为 500 ml,萃取液体积为50 ml,使用4 cm石英比色皿时,方法检出限为 0.06 mg/L,测定下限为 0.24 mg/L。

三、土壤和沉积物 总铜、总铅、总铬、总镉、总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

《土壤和沉积物 总铜、总铅、总铬、总镉、总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承担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编制组主要成员:周笑白、张霖琳、于勇、王静、陈维、王鑫、刘兆莹、段学新、夏新、白云雨

本标准与《土壤质量 铅、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7141—1997)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修订了适用范围,增加了铜、铬和镍 3 种金属元素,增加了沉积物;——修订了试剂和材料、仪器和设备、样品采集、样品运输和保存、试样制备和分析步骤;

——增加了微波消解前处理方法;

——增加了干扰和消除;

——补充完善了各元素方法检出限和测定下限;

——补充完善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1997 年 12 月 8 日批准发布的《土壤质量铅、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7141—1997)在相应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铜、铅、铬、镉和镍 5 种金属元素总量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铜、铅、铬、镉和镍 5 种金属元素总量的测定。

当取样量为 0.25 g,消解后定容体积为 50 mL 时,5 种金属元素的方法检出限为0.02mg/kg~0.5 mg/kg,测定下限为 0.08 mg/kg~2.0 mg/kg。

四、土壤和沉积物 镉的测定 固体直接进样/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

《土壤和沉积物 镉的测定 固体直接进样/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承担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安全中心

编制组主要成员:季海冰、路新燕、刘劲松、王静、刘丹、刘铮铮、陆佳锋、方婷轩、余磊、李贝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镉的固体直接进样/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镉的测定。

当取样量为 0.5 mg 时,本标准方法检出限为 0.02 mg/kg,测定范围为0.08 mg/kg~2.40mg/kg。


来源: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