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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生态环境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健康委组织编制了《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31日。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重点关注环境和健康危害较大,环境中可能长期存在的,并可能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存在不合理风险的化学物质。

  第二批名录包含19种类化学物质,涉及石化、塑料、橡胶、制药、纺织、染料、皮革、电镀、有色金属冶炼、采矿等行业。

  这19类物质是:2,4,6-三叔丁基苯酚、异丙基化磷酸三苯酯、五氯苯硫酚、苯并[a]芘等 7 种类多环芳烃类物质、五氯苯等 3 种氯苯类物质、氰化物、苯、甲苯、磷酸三(2-氯乙基)酯、邻苯二甲酸二(α-乙基己基)酯等 4 种邻苯类物质、1,2-二氯丙烷、1,1-二氯乙、2,4-二硝基甲苯、邻甲苯胺、铊及其化合物、多氯二苯并对二噁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六氯丁二烯、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重点识别和关注固有危害属性较大,环境中可能长期存在的并可能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较大环境风险的化学品。

  对列入名录的化学品,适时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重大影响。

  一、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实施管理。

  二、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及信息公开制度。

  三、实行限制措施:修订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限制在某些产品中的使用;纳入《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

  资料显示,2017年《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发布,涉及短链氯化石蜡、甲醛等22种类化学物质。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

发 文 号:公告2017年第83号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2-27

关于发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环境保护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计生委制定了《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现予公布。

对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的化学品,应当针对其产生环境与健康风险的主要环节,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经济技术可行性,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重大影响。

附件: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

环境保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卫生计生委

2017年12月27日

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2月28日印发

附件: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

编号化学品名称CAS号
PC0011,2,4-三氯苯120-82-1
PC0021,3-丁二烯106-99-0
PC0035-叔丁基-2,4,6-三硝基间二甲苯(二甲苯麝香)81-15-2
PC004N,N'-二甲苯基-对苯二胺27417-40-9
PC005短链氯化石蜡85535-84-8 68920-70-7 71011-12-6 85536-22-7 85681-73-8 108171-26-2
PC006二氯甲烷75-09-2
PC007镉及镉化合物7440-43-9(镉)
PC008汞及汞化合物7439-97-6(汞)
PC009甲醛50-00-0
PC010六价铬化合物
PC011六氯代-1,3-环戊二烯77-47-4
PC012六溴环十二烷25637-99-4 3194-55-6 134237-50-6 134237-51-7 134237-52-8
PC01391-20-3
PC014铅化合物
PC015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1763-23-1 307-35-7 2795-39-3 29457-72-5 29081-56-9 70225-14-8 56773-42-3 251099-16-8
PC016壬基酚及壬基酚聚氧乙烯醚25154-52-3 84852-15-3 9016-45-9
PC017三氯甲烷67-66-3
PC018三氯乙烯79-01-6
PC019砷及砷化合物7440-38-2(砷)
PC020十溴二苯醚1163-19-5
PC021四氯乙烯127-18-4
PC022乙醛75-07-0

附录

优先控制化学品风险管控政策和措施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重点识别和关注固有危害属性较大,环境中可能长期存在的并可能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较大风险的化学品。对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应当针对其产生环境与健康风险的主要环节,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经济技术可行性,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风险管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重大影响。

一、纳入排污许可制度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排放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排放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实行限制措施

(一)限制使用

修订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限制在某些产品中的使用。

(二)鼓励替代

纳入《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

三、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及信息公开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包括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名称、数量、用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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