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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修订《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3年8月,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了《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以下简称《促进办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1990年8月24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公布的《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促进办法》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驱动,保护和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引导企业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企业标准化水平,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别对企业标准的制定和自我声明公开提出了新的要求。

l  企业标准制定方面:

第八条 制定企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制定企业标准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质量效益和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鼓励企业对标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基于创新技术成果和良好实践经验,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支撑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提升。

 

第十条 企业在制定标准时,需要参考或者引用材料的,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参考或者引用国际标准和国内外标准的,应当符合版权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企业标准应当按照统一的规则进行编号。企业标准的编号依次由企业标准代号、企业代号、顺序号、年份号组成。

企业标准代号为“Q”,企业代号可以用汉语拼音字母或者阿拉伯数字或者两者兼用组成。

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的企业标准,以企业标准形式各自编号、发布。

l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方面: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企业执行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及对应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另有规定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其采用的包装标准。

企业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

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

企业执行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自我声明公开的内容进行更新。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对有关企业标准予以废止。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通过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通过其他渠道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应当在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明示公开渠道,并确保自我声明公开的信息可获取、可追溯和防篡改。

▲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qybz.org.cn/

l 国家鼓励政策方面: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推动拥有自主创新技术、先进技术、取得良好实施效益的企业标准成为行业的“领跑者”。

▲质量分级及领跑者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s://www.qybzlp.com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企业对照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持续开展对标达标活动,提高企业质量竞争水平。

▲全国对标达标信息服务平台网址:http://bqw.csstgc.com.cn/

《促进办法》旨在为企业标准化工作,营造更加优良的环境,激发企业标准化工作内生动力。《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全文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3号。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5-11-18 14: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