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2月8日正式实施了,市场监管局对照梳理了新标准的部分变化要点,提醒全市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按照新版标准规定,主动开展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以及包装标识等方面的对照自查,对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情形及时调整规范,确保合规生产经营;要将食品添加剂使用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管控,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剂量,确保出厂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一、将营养强化剂纳入食品添加剂范畴
新版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食品添加剂的定义里新增了营养强化剂内容,明确规定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和相关规定。
二、明确了不再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品种
落葵红、密蒙黄、酸枣色、2,4-二氯苯氧乙酸、海萝胶、偶氮甲酰胺在新版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被删除,不得在各类食品中使用。
三、调整了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的产品
1.罐头产品中不得再使用防腐剂,主要涉及ε-聚赖氨酸盐酸盐、乳酸链球菌素、山梨酸及其钾盐、稳定态二氧化氯等食品添加剂。
2.食醋中不得使用冰乙酸。
3.果蔬汁(浆)中不得使用纳他霉素。
4.蒸馏酒中不得使用β-胡萝卜素和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
5.凉果类和话梅类不得使用滑石粉。
6.其他(发酵工艺)不得使用聚氧乙烯木糖醇酐单硬脂酸酯。
四、防腐剂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使用被严格限制
1.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在多种食品中被禁止使用。包括黄油、浓缩黄油、淀粉制品、面包、糕点以及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预制肉制品、肉罐头、果蔬汁(浆)等食品中均不得使用脱氢乙酸作为防腐剂。
2.腌渍蔬菜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最大使用量由1.0g/kg变为0.3g/kg(以脱氢乙酸计)。
五、甜味剂共同使用时的总量控制要求
在相同食品类别中同时使用甜味剂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和阿斯巴甜,或同时使用甜味剂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和安赛蜜时,混合使用时最大使用量不能超过标准规定的阿斯巴甜或安赛蜜的最大使用量。
(注: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最大使用量乘以0.64可以转换为阿斯巴甜的用量,最大使用量乘以0.44可以转换为安赛蜜的用量。)
六、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原则
明确食品用香料、食品用香精的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的规定,凡添加了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预包装食品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进行标示;明确食品用香料质量规格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及相关香料产品标准的规定。
七、部分食品类别的变化
1.新增7个食品类别:其他小麦粉制品(如面筋等)、其他淀粉制品(如凉粉等)、其他粮食制品、肉丸类、其他预制肉制品、其他液体复合调味料、食品加工用菌种制剂。
2.修改了部分食品类别:将配制酱油、配制食醋这两类产品归入液体复合调味料,将“醋”修改为“食醋”。
3.修订食品类别名称:如将“灭菌乳”修订为“灭菌乳和高温杀菌乳”;将“白糖及白糖制品(如白砂糖、绵白糖、冰糖、方糖等)”修订为“白砂糖及白砂糖制品、绵白糖、红糖、冰片糖”。
4.细分部分食品分类:如将2014 版“02.01(基本不含水的脂肪和油)”大类修改为02.01的细分类“02.01.01.01(植物油)、02.01.01.02(氢化植物油)、02.01.02 (动物油脂(包括猪油、牛油、鱼油和其他动物脂肪等))、02.01.03 (无水黄油、无水乳脂)”。
八、调整了加工助剂的使用
1.明确过氧化氢的使用范围,将其从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且残留量不需限定的加工助剂名单调整到需要规定功能和使用范围的加工助剂名单,规定其功能为“脱硫剂、脱色剂、去碘剂”,使用范围为“淀粉糖和淀粉加工工艺、油脂加工工艺、海藻加工工艺、胶原蛋白肠衣加工工艺、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的加工工艺”。
2.删除1,2 -二氯乙烷、矿物油、磷酸铵、抗坏血酸、抗坏血酸钠5个加工助剂品种。
3.修订部分加工助剂的功能和使用范围,如删除了β-环状糊精用于巴氏杀菌乳、灭菌乳的规定,增加离子交换树脂用于糖处理工艺的规定,删除了白油(液体石蜡)功能中的“被膜剂”功能。
新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从正文到附录都进行了大量的调整,各食品生产单位,要及时学习掌握新标准要求,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用实际行动全力守护广大民众“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