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26)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两项配套技术规范,2026年3月1日起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其修改单废止。
本次修订收严了颗粒物及其主要前体物浓度限值,将PM2.5年均浓度一级限值调整为10微克/立方米,二级限值调整为25微克/立方米;日均浓度一级限值调整为25微克/立方米,二级限值调整为50微克/立方米;同步收严了PM10、二氧化硫(SO2)和二氧化氮(NO2)三项污染物浓度限值。
新标准采用分阶段实施方式。第一阶段自2026年3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执行过渡阶段浓度限值:PM2.5年均和日均浓度二级限值分别为30微克/立方米和60微克/立方米。第二阶段自203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执行修订后的PM2.5、PM10、SO2和NO2浓度限值。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26)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对本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标准首次发布于1982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0年发布修改单),2012年第二次修订(2018年发布修改单),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新增了日最大8小时平均、参比状态、参比方法、等效方法的术语和定义,调整了24小时平均的术语和定义;
——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一类区范围;
——调整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μm)、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μm)、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氮氧化物的浓度限值;
——更新了污染物分析方法的要求;
——更新了实施与监督的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其修改单废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复旦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
来源:生态环境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