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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联合调整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管理目录,新增两类化学品管控
为进一步规范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监管,落实《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要求,商务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联合发文,调整《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

目录调整内容

本次目录修订新增2个品种纳入附件1第一部分管控清单,分别为:1 -苯乙基- 4 -氧- 3 -哌啶甲酸甲酯、1 -苯乙基- 4 -氧- 3 -哌啶甲酸乙酯。调整后的管理目录正式对外公布。

出口许可适用规则

公告明确许可管理范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1.向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出口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化学品,须按规定申请出口许可;

2.向缅甸、老挝、阿富汗出口附件1第二部分所列化学品,须按规定申请出口许可;

3.出口至上述以外其他国家和地区,无需办理该项许可。

附件:

1.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pdf

特定国家(地区)目录

1.缅甸

2.老挝

3.阿富汗

4.美国

5.墨西哥

6.加拿大

来源:化工网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6-09-24 10:4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