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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 2010-04-19 14:31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73号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3月24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年四月八日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义务,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消耗臭氧层物质,是指对臭氧层有破坏作用并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

  《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生产,是指制造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活动。前款所称使用,是指利用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包括使用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品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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