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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指定实验室遴选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办[2012]119号
2012年09月24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推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指定实验室(以下称指定实验室)建设,进一步提升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技术支撑能力,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许〔2011〕133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指定实验室管理办法》(国食药监保化[2012]149号)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组织开展部分指定实验室遴选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需要,按照逐步推进、分阶段建设原则,本次遴选范围为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保健食品辅料(添加剂)安全、化妆品替代毒理学研究和化妆品禁限用物质检测四类专业指定实验室。
  二、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食药监保化[2012]149号文件的要求,组织开展指定实验室推荐和自荐工作。
  三、申请参加遴选的实验室,应当符合国食药监保化[2012]149号文件以及遴选指定实验室具体条件。
  四、申请参加遴选的实验室,应当按照国食药监保化[2012]149号文件第七条要求,将申请材料于2012年10月20日前提交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按照指定实验室条件的要求进行材料审核,并于12月10日前组织专家组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择优遴选指定实验室。
  联系人:刘小力、陈少洲
  联系电话:010-88330537、010-88330826
  传  真:010-88330527
  电子邮件:liuxl@sfda.gov.cnchensz@sfda.gov.cn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指定实验室条件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辅料(添加剂)安全指定实验室条件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替代毒理学研究指定实验室条件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禁限用物质检测指定实验室条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9月24日

(yjq201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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