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新污染物治理的重要部署,落实法典有关规定,结合管理实践,对现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进行了修订,以更好指导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工作,进一步发挥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作为源头管控“防火墙”的重要作用。
二是坚持有序衔接。延续12号令分类管理的经验和做法,统筹考虑数量、类别和环境风险水平,精准分类,科学施策。
三是坚持开门立法。在修订过程中,通过召开座谈交流会、公开征求意见以及利用世界贸易组织通报机制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
二是将备案调整为形式登记。根据法典第六百五十条中“国家实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的规定和第六百五十一条中“禁止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或者不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的要求生产、进口新化学物质”的规定,将12号令中实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的事项调整为许可管理,即开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形式登记,申请材料要求基本不变。
备案事项或者境外企业已取得的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由符合40号令规定的申请人申请登记。
问:在推进40号令落地实施方面有哪些考虑?
二是做好技术保障。同步更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办事指南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加快修订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等配套文件,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三是加强跟踪监管。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执法,提升监管能力,切实发挥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作为源头管控“防火墙”的重要作用。
来源: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