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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经营许可证拟重大修订!划分 6 类业态,调整市县发证权限

2026年9月21日,应急管理部发布通知,就《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22日。社会各界可填写征求意见表,通过指定邮箱46779845@qq.com反馈意见,也可拨打联系电话0532‑83786556咨询相关事宜。

本次修订是为落实2026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相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制度,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防范化解经营环节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据起草说明介绍,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于2012年公布、2015年修正,随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变化,原有制度需要适配新法要求,回应监管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修订工作历经多轮调研、内部研讨、多部门及企业征求意见,累计收集多轮意见五百余条,经评估、修改完善后形成本次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晰适用边界,明确我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含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按照生态环保相关法规执行,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以及国防科研生产用危险化学品不适用本办法。

文件创新划分经营方式,将危险化学品经营分为无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商店、加油站、有储存经营(不构成重大危险源)、有储存经营(构成重大危险源)、仓储经营六类,分类匹配安全条件与监管要求,更加贴合企业实际经营业态。

在许可审批权限上,征求意见稿调整两级发证权责。

市级发证机关负责经营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相关中央企业及所属分公司、有储存经营且构成重大危险源企业的许可审批,并明确市级许可事项不得委托县级机关办理;

其余企业许可事项由县级发证机关负责;同一企业涉及不同层级许可事项的,统一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发证,厘清许可事权,防止权责下放带来监管弱化风险。

在企业准入条件方面,修订稿细化经营企业基础安全条件,要求企业不得在居住建筑内设置经营场所,配齐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覆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购销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特殊作业管理等全套安全管理制度。

针对储存剧毒化学品企业,明确落实“五双”管理制度,收发记录保存不少于3年;对储存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提出人员学历职称、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储存设施布局在政府规划专门区域等硬性要求。

许可办理流程方面,文件规范申请材料、受理审查、现场核查、许可决定全流程时限。

许可证有效期调整为3年,完善变更、重新申请、延续许可情形,设置简化延续通道,合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部分企业延续可免于重复提交全套材料;储存类企业申请简化延续还需达到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及以上。同时明确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依托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监管系统实行许可证统一编号,强化信息化监管,要求企业定期上报实际经营化学品信息。

征求意见稿加大违法惩戒力度,细化各类违法情形法律责任。

未取得许可擅自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等行为,按无证经营处罚,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违规向无资质主体采购危化品,可处20万‑50万元罚款;伪造、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处以20万‑30万元罚款;对储存企业安全设施、安全评价、储存管理等违法行为设置分级处罚,情节严重可吊销经营许可证,并推动与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联动。

按照安排,该办法正式施行后,2015年修正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将予以废止,正式施行日期将在定稿后另行明确。本次公开征求意见,将充分吸纳行业、企业、地方监管部门意见,完善制度设计,平衡安全监管与市场主体实际,构建更加严密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许可监管体系。

来源:化工网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6-09-24 10: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