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实验室及分析用途四氯化碳管理的通知
各实验室及分析用途四氯化碳的生产、使用单位:
环境保护部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公告《关于严格限制四氯化碳生产、购买和使用的公告》中提到,“自2010年1月1日起,除用于非消耗臭氧层物质原料用途和特殊用途外,任何企业必须对生产过程中副产的四氯化碳进行销毁或采取其他环境无害化处置措施,确保四氯化碳产量为零。”
实验室及分析用途四氯化碳作为特殊用途,有关的具体政策见日后环保部另行公告。(下文是正在报批草案)
请关注网站:
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www.zhb.gov.cn/
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环境国际公约履约/中国保护臭氧层行动网站http://www.ozone.org.cn
全国化学试剂信息站/中国四氯化碳实验室及分析用途调研项目组网站
http://www.chinareagent.com.cn
关于加强实验室及分析用途四氯化碳管理的通知
环函[报批文] 号
各实验室及分析用途四氯化碳的生产、使用单位:
根据《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下称“议定书”)有关规定以及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项目实施进展,我国已于2003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使用四氯化碳作为清洗剂,并于2010年1月1日起禁止除非消耗臭氧层物质原料用途和特殊用途外四氯化碳的采购,自2011年1月1日起禁止除非消耗臭氧层物质原料用途和特殊用途外四氯化碳的使用。实验室及分析用途四氯化碳作为特殊用途,按照“议定书”缔约方大会的有关规定可以暂时豁免。为了加强实验室及分析用途四氯化碳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验室及分析用途四氯化碳的生产单位(即试剂生产单位)应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相关资质,且持有我部下发的四氯化碳使用配额许可证,按使用配额许可证的配额量在有效期内组织生产,其他要求还包括:
1、实验室和分析用途的四氯化碳试剂纯度必须不低于99.5%。
2、允许按实验室和分析使用的惯例将纯度不低于99.5%的四氯化碳与其他化学品混合制备含四氯化碳的混合试剂。
3、四氯化碳试剂或含四氯化碳的混合试剂在供应时应放置于500mL及以下的容器中,商品标签与说明书应清楚标明“四氯化碳是消耗臭氧层物质,仅限用于实验室及分析用途”。
二、实验室及分析用途四氯化碳的使用限定于:实验室设备校准,分析用途的溶剂、稀释剂或载体,生物化学研究,化学反应的惰性溶剂,载体或实验室化学品。在可行的情况下应将用过的或剩余的四氯化碳作回收和再循环处理。若再循环处理不可行,则应将用过的或剩余的四氯化碳销毁。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实验室及分析用途四氯化碳的生产、使用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