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化学术空间 杜绝不端行为

导读:8月1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通报了2010年以来基金委监督委员会受理科研不端行为投诉举报以及处理情况,并首次公布了6个典型案例。涉及的科研不端行为有:抄袭他人成果、谎报个人信息;在科研论文中伪造篡改实验数据;花钱雇“枪手”写论文;冒名侵占他人科研成果;抄袭他人项目申请书;在相关项目申请书中剽窃、伪造信息。相关案例涉及天津、北京、四川、山东等多地的高校及科研部门。随后各大新闻媒体,包括CCTV《朝闻天下》栏目,转播和转载了相关报道。(编辑撰稿:张鹏,时间:2013年8月)
目录
1.相关知识
2.典型案例
3.媒体报道
4.原因分析
5.相应措施
6.相关法规
8.附件
1.1学术不端行为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建议研究计划、从事科学研究、评审科学研究、报告研究结果中的: 捏造、篡改、剽窃、伪造学历或工作经历。
1.2科研不端行为
什么样的行为才是科研不端行为,这是认识问题的关键和基础,对于科研不端行为,各国及各个部门都有类似但不尽相同的定义,不同的学者也提出了各自认为科学和准确概念划界。
为了使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制度化和规范化,美国联邦政府1995年任命的科研诚信委员会(The Commission of Research Integrity)几经修改最终于1999年推出科研不端行为的新定义,“科研不端行为”指的是“在申报、开展或评议研究项目,以及报告研究结论等过程中的捏造、篡改或者剽窃的行为”。
该定义于2000年11月6日以新政策的形式出台,并应用到其他联邦科研资助机构以及接受联邦资助的科研机构中。如美国科技政策办公室(OSTP) 2000年将“科研不为”( research misconduct)定义为:“在立项、实施、评审或报告研究结果等活动中伪造(Fabrication)、篡改(Falsification)或剽窃(Plagiarism)”,简称为FFP。
我国科技部在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2003),《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2004),《科技部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方案》、《关于加强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和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的意见》(2006),《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6)等章程办法中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如下:科研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①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②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③捏造或篡改科研资料;④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⑤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⑥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在《关于科学理念的宣言》(2007),《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2007),《院士科研道德自律行为准则》、《中国科学院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中国工程院院士科学道德行为准则》等准则中认为:科学不端行为是指研究和学术领域内的各种编造、作假、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滥用和骗取科研资源等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基金申请、受理、评议、评审、实施、结题及其他管理活动中发生的违背科学道德或违反科学基金管理规章的行为。
当然,对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认定是基于主体的主观有意作为。对于在研究计划和实施过程中,由于研究水平和能力方面的原因造成的非有意的错误或不足,以及与科研活动无关的错误等行为,不能认定为科学不端行为。
2.1国外案例
美国研究型大学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生频率相当高,在1994-2007年间,被确定有不端行为案件总数为173件,其中出自大学的案件数为132件,比例高达76.3%。从报告中还可得知,这些大学绝大多数为研究型大学,其中不乏哈佛、耶鲁、斯坦福、加州理工学院等著名高校。
匈牙利总统施密特(Pal Schmitt)于1992年写一本215页关于现代奥运会的博士论文, "An analysis of the programme of the modern Olympics"涉嫌抄袭 。布达佩斯的泽梅尔魏斯(Semmelweis University)大学接到举报后,成立了5名专家组成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于2013年3月28日提交了一份长达1100页的调查报告,详细的分析了抄袭的来龙去脉,对事实进行论证,其认真程度不得不令人佩服。根据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以校长TivadarTulassay为首的大学校务委员会于3月29日以33票对4票的表决结果,决定取消施密特的博士头衔,并强烈谴责施密特的博士论文不符合一部学术著作应有的科学和伦理准则。施密特总统于4月2日不得不辞去总统职务。
2.2国内案例
中国科协于2004年披露了当前中国学术的七大“不端行为”,分别是:抄袭剽窃他人成果;伪造篡改实验资料;随意侵占他人科研成果;重复发表论文;学术论文质量降低和育人不负责任;学术评审和项目申报中突出个人利益;过分追求名利,助长浮躁之风。近年来,中国的科研不端行为发生频率相当高,弄虚造假现象比较严重。典型案例有:
2009年3月,浙江大学贺海波论文造假,被撤销副教授职务和任职资格。中国工程院院士、浙江大学药学院院长李连达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不再续聘。浙大共核查了贺海波及其所在研究室相关人员涉嫌学术道德问题的论文20篇,其中贺海波涉及论文9篇。
西安交通大学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李连生在申报“教育部科技进步一等奖”和“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时,大肆造假。2010年3月21日,西安交大党政联席会议作出决定:鉴于李连生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取消其教授职务,并解除其教师聘用合同。
中山大学外语教学中心主任夏纪梅伙同副主任王哲等人,在申报2009年度“国家精品课程”(本科)时,张冠李戴,大肆造假,骗取名利。此事被郭颐顿副教授在学术打假网站“新语丝”上揭露,轰动一时。夏纪梅因此得了“夏骗骗”的外号。
“打假斗士”方舟子2012年在微博上爆料北京化工大学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教授陆骏简历造假一事,引发网友关注。据查,在陆骏的个人简历中所列的学术论文中,包括发表在Nature、PNAS等顶级期刊的数篇论文与耶鲁大学的Jun Lu竟完全一样。而两人明显并非同一人,耶鲁大学的Jun Lu博士毕业于美国波士顿大学。7月28日下午,北京化工大学网站刊登《北京化工大学关于给予陆骏行政纪律处分的决定》的公告称,陆骏本人已承认造假事实。北化决定给予陆骏开除处分,解除聘用合同。
2013年08月01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网站,捍卫科学道德 反对科研不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召开科学道德建设通报会。2013年8月1日上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在京召开科学道德建设通报会,通报了基金委在科学道德建设的举措以及2010年以来基金委监督委员会受理科研不端行为投诉举报以及处理情况。会上还特别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
2013年08月01日, 新华网,坚决切除科学界的“癌细胞”——专家表示对学术不端“零容忍”更要出“重拳”。屡屡曝出的学术不端事件在损害科学界公平、正义的同时,也破坏了公众对科学的信心,影响我国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学术不端行为为何屡禁不止?如何才能从根本上规范科学道德?专家表示,对学术不端行为要有“零容忍”的态度,更要有出“重拳”的具体行动。
2013年08月01日,新華網,科研不端行為屢曝抹黑科學殿堂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1日通報了一批科研不端典型案例。作為一個認識客觀規律,去偽存真、追求真理的過程,科學研究理應容不得半點虛假和欺騙。但近年來我國卻數次曝出科研造假等不端行為和事例,屢屢刺痛國人的神經。
2013年08月02日,京华时报(北京),多名科研不端者被曝光。据新华社电近年来,一些科研人员为了争取项目、获得经费、职称晋升等,不惜违背科学道德和诚信,伪造、篡改、剽窃等科研不端行为屡屡见诸网络报端,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昨天,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公开通报一批科研不端行为典型案例,以此彰显维护科研诚信的决心,起到威慑警示作用。
2013年08月05日,中国教育报——手机看新闻,“隐形”不端挑战科研管理智慧。数据造假、重复申请经费和“枪手”代笔等纷纷上榜,这些“隐”于表层之下的不端行为,尤其考验科研管理机构的智慧。
科研不端行为产生的原因相当复杂。从科学社会学的角度进行分析,科研不端行为产生的主观原因是科学家缺乏学术道德,不重视学术规范。对科学道德和科研精神的无知,是科研不端行为泛滥的内在原因。不合理的科研评价机制和奖励机制是科研不端行为发生的体制原因。对科研不端行为处罚的透明度和力度不够,是造成科研不端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出版与编辑环节存在的漏洞及某些新闻媒体的推波助澜,为科研不端行为摇旗呐喊,助长了学术造假之风。我国期刊、论著的出版与编辑环节缺乏制度管理。不少学报和期刊每年都编印增刊或专辑,花上几百元至上千元版面费,任何低劣论文都可以发表。缴纳上万元,就可以出版一本专著,而论文审查人和责任编辑一般都不承担因发表的论文系抄袭剿窃之作而事后追究的责任,使得论文审查者和责任编辑的责任心大大降低。
据曹亚军和郭伟在论文天下网署名的文章“浅谈加强学术道德规范净化科研学术环境--浅析科研不端行为的成因、界定与防范”。科研不端行为产生的原因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分析。从社会文化层面分析,科研不端行为与社会文化密切相关。科研人员总是生活在一定的文化圈中,该文化必然对他们的思想行为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在科研活动中,价值观体现在对科学技术自身的认识以及科学技术的社会功能的认识上。为使科研人员的行为适应科研活动的一般要求,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在科学共同体的长期实践中形成了广为接受的科研道德规范。它是约束科研人员的有感情色彩的一整套价值体系,规定了科研人员的一般行为方式。那么这种科研道德规范来源于当时当地的社会文化的约束,当前社会文化中一些腐朽的思想是科研不端行为出现的根本原因。
从科学研究价值的层面分析,科研不端行为与现今人们对待科研的态度和从事科研给于人们利益密切相关。随着科学越来越多地渗透到技术之中并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人们看待科学的功能和价值的观念也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现如今,科学真理在某种程度上被看成是荣誉和利益的集合体。现实的利益冲突导致一些科研人员失去了原来的客观、公正和清高。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改变了一部分科研人员的价值观。甚至出现了在科研当中混饭吃的“包工头”和“打工仔”现象,以致出现在这种极端功利的价值观影响下的科研成果的滥用等问题。创新是在表达一些新思考,新想法,这些新想法往往来自灵感的不经意闪现,不可能在社会人群中大量的出现,而我们的论文制度要求科研者有的论文发表数量,达到一定的要求才能得到升级和评职,但是这样的科研者(包括高校的教授、副教授、各个层次的学术人群以及搞科研的大学生、研究生)人数太多,所需的论文量太巨大,出于利益的驱使,不得不铤而走险,出现科学研究的越轨行为。另外,科研创新属于新事物往往都不够完善,而我们的论文制度要求严格的论文表达格式,这种格式、框架和语言对新想法的限制影响是极大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科研不端行为的扩大化。
要根本上杜绝科研不端行为,还要从其根本原因上得到启发。既然是社会大背景、时代大背景导致了这样的科研不端行为,那么解决这样的问题就应该改良现在的社会大环境,让人们不再浮躁和追名逐利。甚至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应当简化科研创新的表达方式,去掉繁冗的论文格式要求,使科研者可以更自由的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成果……但这些在当今的社会环境下似乎是不可能的,那么我们就从伦理方面寻求科研不断行为的约束机制。
科研不端行为是一个伦理问题,很难通过制度规范来防范所有的不端行为。因此,我们需要提倡道德自觉意识、加强舆论的引导,特别是要重视对年轻科研人员的道德规范教育。在极端功利主义盛行的今天,更应倡导求实、创新、自由、独立的科学精神,无私、诚实的科学道德。只有当科学精神和科学道德内化于科学共同体每个成员的思想和行为中,科学共同体获得了自身道德伦理的本体地位,才会使科学共同体对其成员产生道德上的规范和引导作用,才不会致使其成员由于道德上的迷茫价值观的混乱而在金钱和权力的诱惑下萌动。加强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我们应当加强正面教育,强调在学术研究中加强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的重要性,强调在学术活动中为人师表的重要性。
对科研不端行为的防范和治理,可参照国外的一些制度和做法,应从以下几方面人手。重视对科研工作者的科学道德教育,重视科学道德的自觉培养;建立规范的学术管理机制,形成科学、透明的学术评价体系,加强与完善社会监督体系;加强编辑工作者的学术规范教育,增强职业道德意识,做好学术期刊的“守门人”。
对于这些不端行为和作风,我们既不能因为存在外在的社会因素而宽容那些道德失范的个人,也不能只追究道德失范者的个人责任而看不到这些失范行为所产生的社会根源。对待科研道德失范问题,既要加强对科技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也要努力建立社会各方面的监督约束机制,为科技人员自觉遵守科研道德创造良好的主客观条件。当然,由于科研不端行为涉及到科研主体、主管部门、政策、机制等许多相关因素,要遏制学术界的造假风气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建立净化的学术环境任重道远。
6.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等。
6.2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
2009年3月19日,教育部发出《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通知指出,长期以来,高等学校广大教学科研人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为人师表、严谨治学、潜心研究、献身科学、积极进取、锐意创新,体现了崇高师德,树立了良好学术风气,为教学科研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发生在少数人身上的学术不端行为,败坏了学术风气,损害了学校和教师队伍形象,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绝不姑息。
通知列举了必须严肃处理的七种高校学术不端行为:
一、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是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是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是伪造注释;
五、是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是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是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6.3科学技术部《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科学技术部令第11号《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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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已于2006年9月14日经科学技术部第2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冠华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七日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的科研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科学技术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者、推荐者、承担者在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评估评审、检查、项目执行、验收等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以下称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
(一)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
(二)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三)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
(四)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
(五)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
(六)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第四条 科学技术部、行业科技主管部门和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持机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称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机构,根据其职责和权限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 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在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中,要正确把握科研不端行为与正当学术争论的界限。
第二章 调查和处理机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科学技术部、项目主持机关、项目承担单位举报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
鼓励举报人以实名举报。
第七条 科学技术部负责查处影响重大的科研不端行为。必要时,科学技术部会同其他部门联合进行查处。
科学技术部成立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负责科研诚信建设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转送对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
(二)协调项目主持机关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向被处理人或实名举报人送达科学技术部的查处决定;
(四)推动项目主持机关、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诚信建设;
(五)研究提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建议;
(六)科技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项目主持机关负责对其推荐、主持、受委托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项目主持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建设工作体系。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科研诚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制度。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研诚信制度建设,作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条件之一。
第十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在申请项目时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第三章 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其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定期审查;
(四)禁止其一定期限内参与项目承担单位承担或组织的科研活动;
(五)记过;
(六)降职;
(七)解职;
(八)解聘、辞退或开除等。
第十二条项目主持机关应当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记过;
(四)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项目主持机关主持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五)解聘、开除等。
第十三条科学技术部应当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中止项目,并责令限期改正;
(四)终止项目,收缴剩余项目经费,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
(五)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
第十四条 项目主持机关对举报的科研不端行为不开展调查、无故拖延调查的,科学技术部可以停止该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主持、管理相关项目的资格。
第十五条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科研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六条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藏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四)同时涉及多种科研不端行为的。
第十七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一经查实,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
第十八条 科研不端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调查机构接到举报后,应进行登记。
被举报的行为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科研不端行为,且事实基本清楚,并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予以受理;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转送有关机构处理。
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实名举报人。
第二十条 调查机构应当成立专家组进行调查。专家组包括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法律专家、道德伦理专家。项目承担单位为调查机构的,可由其科研诚信管理机构进行调查。
专家组成员或调查人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确需公开的,应当严格限定公开范围。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有关单位及个人有义务协助提供必要证据,说明事实真相。
第二十三条 调查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核实、审阅原始记录,多方面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
(二)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说明事实情况;
(三)形成初步调查意见,并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形成调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 科研不端行为影响重大或争议较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需经过科学试验予以验证的,应当进行科学试验。
听证会和科学试验由调查机构组织。
第二十五条 专家组完成调查工作后,向调查机构提交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与证据、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调查机构根据专家组的调查报告,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调查机构应在做出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处理决定送被处理人、实名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持机关、项目承担单位为调查机构的,应当在做出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处理决定送科学技术部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备案。
科学技术部将处理决定纳入国家科技计划信用信息管理体系,作为科技计划实施和管理的参考。
第五章 申诉和复查
第二十九条被处理人或实名举报人对调查机构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向调查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科学技术部和国务院其他部门为调查机构的,申诉应向调查机构提出。
第三十条收到申诉的机构经审查,认为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正确的,应当进行复查。
复查机构应另行组成专家组进行调查。复查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调查程序进行。
收到申诉的机构决定不予复查的,应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三十一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仍然不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被处理人对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
属于人事和劳动争议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科技奖励推荐、评审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6.4保护期刊版权抵制学术不端行为联合宣言:
2010年11月1日,在四川大学举行的学术期刊数字化传播与版权保护论坛上,四川大学、四川省社会科学院、西南民族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等联合发表宣言——《保护期刊版权抵制学术不端行为联合宣言》,宣扬期刊版权保护,共同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近年来,学术期刊版权也面临着数字化出版的严峻挑战,侵犯作者版权的抄袭行为、一稿多投、学术期刊出版中的版权约定不合理等问题日益严峻。为此,《保护期刊版权抵制学术不端行为联合宣言》明确指出:期刊版权是知识产权重要部分,学术期刊编辑部应高度重视保护期刊版权;强烈谴责各种侵犯期刊版权的个人行为和团体行为;呼吁网络期刊和数据库尊重作者和期刊编辑部的合法权益,建立一种合法的商业模式和合理的互惠互利机制;依照著作权法等法律处理问题,特别是对抄袭与一稿重复发表等行为零容忍。
保护期刊版权抵制学术不端行为联合宣言
2010年11月1日,“学术期刊数字化出版与版权保护论坛”在中国·成都召开,国内部分高校、省属社科院负责人和学术期刊编辑部的相关人员出席了论坛。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围绕学术期刊及数字化传播与版权保护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并达成如下共识:
一、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期刊版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保护期刊版权对于繁荣学术,净化和营造公平、合谐的学术环境,推动人类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学术期刊编辑部对此应高度重视。
二、与会者强烈谴责各种侵犯期刊版权的个人行为和团体行为。各学术期刊编辑部应采取联合行动共同抵制那些侵犯学术期刊和作者权益的行为,以及违背学术道德、无视学术规范的学术失范行为。自觉维护正常的学术环境,倡导优良的学术风气,促进学术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学术期刊编辑部应该在正确掌握《著作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确定编辑部与作者,编辑部与网络期刊之间的关系,保护作者与期刊编辑部的合法权益;以合同等方式获得作者对版权的授权;在国家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各相关学会、协会的联合协作下,建立期刊版权保护联盟或相应的平台。
四、呼吁网络期刊和数据库尊重作者和期刊编辑部的合法权益,在取得期刊版权的同时,合理地解决与版权相关的问题,建立起一种合法的商业模式和合理的互惠互利机制。
五、推广使用学术文献不端检测系统,依照著作权法等法规处理问题,特别是对抄袭、与一稿重复发表等行为零容忍,遵守学术期刊出版中的版权约定和数字化传播的版权约定;共同把版权保护及抵制学术不端行为作为本机构业务运营的重要任务,增加相关人力和技术投入,加大版权保护和抵制学术不端行为的宣传力度,推动全社会形成版权保护和抵制学术不端行为的良好道德舆论氛围。
六、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对学术期刊及数字化版权保护的监管,积极支持有关机构开展的打击侵权盗版和抵制学术不端行为的各项行动及采取的一切必要措施。
7《化学试剂》相关规定
《化学试剂》期刊创刊于1978年,一直以来创刊者、编委会、编辑和广大科技工作者一起,以尊重科研工作创新、尊重科技成果的理念,对所发表的论文有严格的要求,始终严谨认真地遵循编审流程,审核每一篇稿件。针对近年学术科研不端行为,《化学试剂》期刊更加严格规定和执行以下流程:1.凡接受稿件,全部进行查重,要求文字复制比不高于15%,严厉打击学术科研不端行为。2.文章发表必须递交所在单位的投稿介绍信内容包括稿件不涉及保密可以公开发表,著者排名没有争议,未一稿多投等内容,加盖单位的公章。介绍信格式附后。3. 重视论文版权问题,论文版权转让确认书格式附后。
详见首页/编辑中心/下载中心 http://www.chinareagent.com.cn/xzzx.asp
《化学试剂》编辑部:
兹有我单位 ***,*** ,*** ,(所有署名作者全部列出)同志撰写的论文
题目为:
1. 经审查,内容不涉及保密,符合科研论文公开发表的基本要求;
2. 署名无争议;( 请课题导师签字)
3. 无一稿多投;
同意推荐贵刊发表。
特此证明。
发表单位(院、系)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
《化学试剂》编辑部 论文版权转让确认书
论文题目:
论文编号:
以上论文的版权所有人(以下简称论文作者)自愿将该论文的版权转让给《化学试剂》编辑部(以下简称编辑部),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论文作者保证该论文为原创作品并且不涉及泄密问题。若发生侵权或泄密问题,一切责任由论文作者承担。
2.论文作者保证该论文没有一稿多投。若编辑部发现论文作者将该论文一稿多投,编辑部有权追补论文作者由此给编辑部造成的损失。
4.论文作者保证该论文的署名权无争议。若发生署名权争议问题,一切责任由论文作者承担。
5.论文作者自愿将其拥有的对该论文的汇编权(论文的部分或全部)、翻译权、印刷版和电子版的复制权、网络传播权和发行权转让给编辑部。
6.本合同中第5条的转让权利,论文作者不得再许可他人以任何形式使用,但论文作者本人可以在其后继的作品中引用(或翻译)该论文中部分内容或将其汇编在论文作者非期刊类的文集中。
7. 编辑部经其编委会终审通过后即向论文作者开据论文录用证明。若论文作者收到的是退稿通知,则在论文作者收到该通知时本确认书自动终止。论文作者若在3个月内没有收到编辑部对该论文的处理意见,经向编辑部声明后可以另行处理该论文,本确认书即自动终止。
8. 该论文在编辑部编辑出版的《化学试剂》(不论以何种形式)首次发表前,编辑部向论文作者按编辑部收费标准收取一次性版面费。若编辑部再以其他形式出版该论文,将不再收取论文作者版面费。
9. 该论文在编辑部编辑出版的《化学试剂》(不论以何种形式)首次发表后,编辑部将向论文作者按编辑部稿费标准支付一次性稿酬,并赠送样刊和抽印本若干。若编辑部再以其他形式出版该论文,将不再支付论文作者稿酬。
10.本确认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11.其他未及事宜,若发生争议,双方将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12. 承诺本确认书所决定转让的事项已经征得全部作者的同意,并指定作者之一作为代表签署。
版权所有人签字
作者指定的代表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